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问题仅在第三十三条作了如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条规定看似明确具体,但在司法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被继承人个人债务、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被继承人与其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债务在表象上并非任何时候都能一目了然,而债务的性质不同,法律适用将不相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甚至会大相径庭。本文拟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确认。
一个案件的性质,往往首先通过案由得以体现。而要正确裁判某个案件,须得首先准确界定其案由。要把某个民事案件定性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必须确定该案所涉债务是死者的个人债务。若非死者个人债务,而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则被告当是其配偶,由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债,财产不足偿债的,其配偶对余债仍负偿还责任;如系家庭共同债务,则被告当是其家庭成员,由其家庭成员以家庭共同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偿债责任不以家庭财产为限。不同性质的债务所致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对死者个人债务只需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这种偿债责任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即依法被免除。因此,法官在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必须首先分析涉案债务之性质,确认是死者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家庭共同债务,从而确定该案是否定性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笔者下文试以一案评说。
某包装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某包装公司起诉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王某的妻子、女儿和父母,要求被告偿还死者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均当庭表示放弃继承,在此基础上,经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四被告同意终止死者与原告所订施工合同的履行,并同意以死者留下的现在原告处的遗产清偿其欠原告的债务。该案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案结事了。此案以调解方式如此结案毋需苛责,因为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依法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涉案债务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却令笔者深思。涉案债务是死者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若是死者个人债务则应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处理,各被告对原告均不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或责任;若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判决死者配偶承担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若是家庭共同债务,则应判由死者家庭成员共同偿还。要对此作出准确认定,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如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死者与原告有无相关约定,其生前与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无约定,其生前各项收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及收入支配情况等,同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