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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知识
侄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人资格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林某个人出资购买,购买房屋时其配偶已去世多年,故涉案房屋属于林某的遗产,其去世后发生继承。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李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李某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此外,无证据证明林某在大儿子去世后存在生活困难,必须要求孙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小儿子无力赡养的情形,林某与李某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形成的抚养、赡养关系。李某的父亲在世时对林某尽有赡养义务,李某不时前去看望林某,故林某的遗产应由李某深与李某共同继承。
根据民法典遗产分配的原则之规定,遗产分配的份额确定主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弱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生活中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起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以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的被继承人林某晚年患有多种疾病,日常起居及生病住院等事情均由李某深负责处理,李某深对林某照顾体贴入微,对林某起到精神慰藉作用,理应多分遗产。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深继承涉案房屋2/3的产权份额、李某继承涉案房屋1/3的产权份额,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代位继承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明确了继承权的范围,突破了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继承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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