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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吗?
一、代位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吗?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代位继承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涉及,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父之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原本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由于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沿用。法国、德国、等国,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在韩国民法典中关于户主继承,只许直系卑亲属男子有代位继承权,在财产继承则可以由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代位继承,而且妻子对于其夫也可以代位继承,与其他代位继承人的同一顺序为共同继承人。综上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制度从罗马法开始得到了各国的扩展与延伸,代位继承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虽没有民法,也没有“代位继承”这个词,但是,早在唐朝就有了代位继承制度。《唐律疏义》中就有“兄弟之者,子承父兮”的规定;明令中和清律中也有“妇人之夫,无子志者,合承夫兮”的规定。1930年民国政府时期的民法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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