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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相关案例】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王某一生未婚,无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后,王某一直同哥哥一家一起生活。其后,哥哥又因病不幸去世,王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儿子小强照料生活,并养老送终。王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侄子小强主张继承王某遗留的财产。

【法律规定】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审判实践中,诸如上述案例中的“无法定继承人继承案件”虽然占比很低,但确有一定数量的存在。侄甥虽在晚年照顾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并非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面对此种困境,审判实践中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此次修改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的传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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