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权利职责相一致的准则,承继人承受承继,应当承受被承继人的产业权利和产业职责。也就是说,承继人表明承受承继,就应当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假如承继人放弃了遗产承继,则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没有清偿职责。依照中国法律规则,被承继人债款的清偿应遵从以下准则:
一、限制承继的准则。
中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有些,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债款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有些,承继人不负清偿职责。
二、保存特定承继人遗产份额的准则。
中国《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遵循中国养老育幼准则的详细表现。在清偿被承继人债款时,即便遗产的实践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需求特殊照顾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恰当的遗产,以满意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清偿债款优于履行遗赠的准则。
中国《承继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依照这一规则,在遗赠和清偿债款的次序上,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款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干得到履行。假如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款,则遗赠就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