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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在遗产债务清偿中的责任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均混在一起,由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故此,从债务属性上看,遗产债务可做有如下界定:

1、遗产债务是共同债务。继承人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系基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亲关系而在法律上所结成的一个共同体。而遗产债务,在遗产分割之前,系作为遗产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的积极财产混同。由此,从债的基本原理上看,遗产债务在遗产分割之前系属由各继承人共同负担的共同债务。此一内容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已得以明确。

2、遗产债务是不可分债务。不可分债务系指数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且给付不可分者之债务。该概念的核心在于债务人的多数及给付的不可分。对照该概念,分割之前的遗产债务的基本属性分析如下:首先,遗产债务的债务人为多数,即各继承人;其次,遗产债务的给付,因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的混同,以及遗产未及明确分割而导致相应的债务所对应的给付尚未完全确定,而在债务的基本属性上属于不可分给付。故此,此一阶段的遗产债务应属不可分债务。

此时,各继承人在遗产债务清偿中的责任因遗产尚未分割而较为简单。对外,因遗产债务系各继承人的共同债务而由各继承人在遗产总额的范围内对遗产债务共同负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对内,因遗产本身未及分割,尚混于一处,各继承人的份额尚未确定,故其相互之间就不存在因债务承担不均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追偿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