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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在遗产债务清偿纠纷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遗产债务清偿纠纷中的追加被告问题

在遗产债务的清偿中,存在着多个的继承人,体现在诉讼中就相应地存在着多个被告。此时,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其中的一个继承人或部分继承人,那是否追加其他继承人为被告?
该问题的考察,也从遗产债务是否分割的两种不同的情形来考察。
(1)遗产分割之前的遗产债务清偿之诉。
在遗产分割之前,因包括遗产债务在内的所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属于各继承人所共有。因之,此时的遗产债务之诉系必要的共同诉讼。此时,如果债权人仅以单个或部分继承人为被告,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2)遗产分割之后的遗产债务清偿之诉。
遗产分割之后,因遗产债务的不同属性,应将遗产债务清偿之诉做不同的区分。一是债权人不认可或同意遗产债务分割的情形。此时,遗产债务类似于连带债务。根据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则,债权人可以向一人、部分或者全部的继承人主张债务清偿。故此,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二是债权人认可或同意遗产债务分割的情形。因双方于债务分割协议中已明确了各继承人应承担的份额,故,此时债权人所提起的债务清偿之诉系独立的诉讼,法院也不应主动追加其他继承人为被告。

2、是否应明确各继承人之间承担的份额。

在遗产债务分割协议未被债权人认可或同意的情形下,如数继承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遗产债务,那么此时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在最后明确各继承人之间应承担的份额?
本文在此认为不需要。理由在于:第一,此时的遗产债务系一种类似连带债务,故各继承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法院应通过释明,请债权人明确以谁为清偿人,其他继承人为连带责任人。至于多承担责任的人,可依据遗产分割协议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追偿。第二,继承人之间的分割协议与债权人与各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次一般只能审理一个法律关系,故此,法院不应审理各继承人之间的分担份额问题。第三,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应突破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在此法院不应突破债权人的主张去主动划分各继承人之间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3、审理中是否需核清遗产情况的问题

遗产债务的清偿标的物是遗产,故在遗产债务清偿纠纷的审理中法院是否需要核实清楚遗产的情况。本文在此亦认为不必。理由在于:第一,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债务与其他遗产混同在一起,一时难以核清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已就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进行核实并分割。故在审理中不必专门就遗产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应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登记核实清楚以利于以后遗产的分割。因此,遗产情况的举证责任应在继承人,如继承人未核清遗产状况,则在履行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此,在遗产债务的审理阶段,法院不必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第三,遗产作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其在审理阶段的不清楚,不影响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即不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审理的目的在于核清债权人的权利进而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