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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法与职务权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各国或地区的继承法律制度对于遗嘱执行人的产生都是首先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先由遗嘱人自行指定或者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也没有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条款的规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从这一条款表述可以看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也没有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不再产生遗嘱执行人,而由遗产管理人替代。尽管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亲属会议选任或由法院选任,但我们认为,在我国由法定继承人来执行遗嘱已经成为通例,在遗嘱人没有指定也没有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来执行遗嘱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另外,在有数个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如果遗嘱对各遗嘱执行人注明了不同的权限,应当尊重遗嘱的意思分别执行各自的权限。如果遗嘱中没有注明,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共同执行遗嘱,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依照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执行。如果遗嘱执行人为偶数且正反意见人数相同时,我们认为可以由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决定,对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决定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裁决。

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职务权限问题,既然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那么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遗嘱执行人的职责,这里不重复,只提示大家两个关键点。第一,清理遗产和编制遗产清单是法定义务,除非遗产寥寥无几,没有清理和编制清单的必要,否则被继承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得免除遗嘱执行人的该义务。第二,如果遗产被他人无权占有,遗嘱执行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返还遗产。在受遗赠人请求履行交付受遗赠财产的诉讼中,也应当是以遗嘱执行人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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