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是引发诉讼程序的前提,遗产继承起诉立案的时候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这是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尽管民事诉讼起诉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但原告仍然应当在起诉的时候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里的证据材料指的是证明原告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即程序事实方面的证据,至于实体事实方面的证据,原告可以决定在起诉立案的时候提供还是不提供,法院不可以在起诉立案的时候强制要求原告提供实体事实方面的证据,因为法院立案审查只限于程序审查、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不能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就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否则,就等于立案庭行使了审判庭的职权,同时法律规定的立案之后的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以及审理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所以,遗产继承起诉时,除了应当提供民事起诉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针对遗产继承诉讼而言,包括原告必须是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遗产继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全体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民事起诉状中要写清楚;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遗产继承属于财产继承当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遗产继承诉讼实行的是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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