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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的事实还需要提供证据吗?

无争议的事实还需要提供证据吗?拒不提供,怎么办?这要看无争议的事实是什么事实,如果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事实,比如涉及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的事实、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和涉及程序性事项的事实,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也有义务提供。2020年5月1日修正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审判职责,并不是帮助某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之间对相关事实是否有争议的影响。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对象,既包括诉讼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其次,法院依申请调查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证据是不同的。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和程序性事项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因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通常都是与当事人自身利益无关,调取的证据由法官在开庭时向当事人进行出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可,不存在交给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同时,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法律也没有给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而法院依申请调查证据是法院作为当事人的辅助者进行调查,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给申请调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由该当事人在质证时进行出示和说明。

第三,涉及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的事实,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比如说涉及遗产继承人的身份资格的事实。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有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项。

第四,如果法院责令当事人就无争议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拒不提供,在该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依法确认。但是,一旦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将裁定驳回起诉,并移动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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