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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委托他人出具专业意见的效力

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就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是指当事人对证明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单方委托专业性的机构或人士进行检测、评价和判断,为待证事实的证明提供依据。因为是单方自行委托他人出具的意见,当事人可以任意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不一定具备相关资质,相关材料也是由当事人单方提供。所以,该意见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性质和证明力,不能作为法院当然采信的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该意见的,该意见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便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2016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因此,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只能是办案机关,当事人已经不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其次,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他人出具的专业意见,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意见进行质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等问题。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的,法院将不得采信该证据。这里的“足以反驳”,只需要对该意见提出合理质疑,达到能够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并不强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第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意见已经提供证据或已经提出理由并达到足以反驳程度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并未申请鉴定,那么,该意见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否成立,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哪一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责任属于提供该意见的当事人,法院在综合本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后,如果认为该意见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如果举证责任属于另一方当事人,但其又不申请鉴定,除非其提供了其他补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否则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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