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鉴定意见,但是必须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应准许其撤销,并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如果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拒不退还的,由法院依法执行。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鉴定人按照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可能引发重新开庭、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这将会造成当事人时间、财力、精力等额外诉讼成本的支出。所以,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因此缺少了鉴定意见的证明,这个时候,撤销鉴定意见属不属于“新证据”?即属不属于2021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从而启动再审?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是因为鉴定意见被撤销,不属于新证据,只有撤销原鉴定意见后又重新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才属于新证据。鉴定意见被撤销,并不一定不等于待证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另外,撤销鉴定意见也可能是因为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施压等因素所致,并不必然意味着鉴定意见内容存在实体错误。
关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为2020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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