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
证人出庭作证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特别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由法院负责通知证人出庭的,因为证人出庭不一定是完全站在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立场,他也是在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这个角度看,证人不单纯是“当事人的证人”,更是“法院的证人”。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进行了规定。
首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从本质上讲,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属于一种举证行为。所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遵循一般的举证规则,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其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法院审查证人资格、是否属于应当依职权通知出庭的情形、方便出庭通知书的顺利送达。载明作证内容,是为了方便法院审查判断是否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以及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第三,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主要是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形,涉及到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情形。涉及到这些情形时,法院是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可通知可不通知,这不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同时也是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
第四,一般情况下,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从尊重当事人诉权和处分权角度出发,经修正并于2022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时,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也可以临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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