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方式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可靠,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证言的形成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即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阶段、记忆阶段以及陈述阶段。证人的证言必须是证人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通过间接方式了解的案件事实不得作为证据。如果证人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该部分证言不得采信,而对于其他与主观判断、评价等无关的客观陈述事实的证言,如果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部分证言则具有证据资格。
另外,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即应遵守证人隔离原则,这是为了防止证人串通或者通过其他不诚信手段作证。如果证人在作证之前听到了当事人陈述、其他证人的证言,或者他们之间能够就作证事项进行交流,证人就很容易受到来自其他证人或当事人的暗示影响,从而根据当事人陈述、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裁剪、拼接,以追求大家陈述相一致,这种情况下,证言将失去其真实性。而且,人具有天生的从众心理,当其他人说法一致,对案件情况有着共同的倾向时,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个别证人动摇或改变自己的记忆,而附和多数人的证言。因此,为了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应当对证人进行隔离,逐一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并接受质询。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如果证人在作证前旁听了庭审,我们认为,并不必然因此丧失证人出庭作证资格,但如果相对方当事人提出关于该证人受到庭审影响的反驳或者证据的,则应当否定或适当降低该证言的证明力。
还有,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我国在证据审查上采取的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方式,法官通过亲自听取证人的当庭陈述,观察证人作证时的情态,从证人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便获取正确的、可靠的心证。证人作为一种人证,其在法庭上的直接性和言辞性是该证据合法性的不可或缺的品质,如果证人以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不属于当庭直接陈述,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通常都是经过深思熟虑、仔细斟酌词句,难免会偏向于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一方,对其有利的事实加以渲染,忽略或模糊对该当事人不利的事实,破坏庭审的对抗性,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所以,如果出现证人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法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证人当庭口述证言。如果口述证言与书面材料高度重合,则应从严审查其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如果证人因生理的原因,其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比如通过手语、手写等方式替代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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