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证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的证明力
公文书证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实务中,公文书证可能以原件、正本、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形式出现,并由不同机关或部门保存。对此,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1条对公文书证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的证明力进行了规定。下面由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律师为大家讲解。
第一,公文书证是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所作的记录,基于公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二,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公文书证的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主体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原本,也称正本。副本是指根据原本誊写或抄出,全部内容按照原本制作,对外具有与原本同样效力的文本。因为正本与副本都是由公文书证的制作者自己制作,都表达了制作者自己的思想,而且制作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有中立性,所以正本与副本的证明力相同。
第三,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比如在复制件、副本、节录本上加盖“经检查,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检验章等。复制件是指通过对原件进行拍照、复印、打印、扫描等方式形成的图文资料。节录本是指制作人摘要抄录、印制原本文书部分内容后形成的书证,节录本与原本相比只能反映原本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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