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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最一般的事实,即当事人申请原则,除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就不能开始登机程序。为了规范当事人的申请,法律必须限定申请材料等事项,鉴于此,《民法典》第211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下面由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为大家讲解。


第一,在不动产登记事项涉及多数当事人时,由这些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即共同申请。比如,在买卖、互换、赠与、抵押等依据交易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物权变动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事关当事人双方利益,均需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另外,在当事人一方为两个以上多数时,他们应当协调一致行动,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二,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与他人无关或者无需他人介入时,可由与登记事项相关的一方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即单方申请。单方申请登记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权利人姓名、名称或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登记;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等。

第三,当事人除了自己亲自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申请登记。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代理人未设行业资质限制,可以委托专业登记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自己的亲朋好友,但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另外,实务中为了确保授权委托的真实性,授权委托书除非经过公证,否则应当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

第四,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关系证明材料,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信息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与不动产权属信息相关的材料,与他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等。但是,为了便企利民,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五,申请登记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是当事人依据自主意思所为的行为,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而且无需阐述撤回的实质理由,登记机构应当准许,不能擅自加以限制。

总之,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多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变化,加上不动产登记由登记机构进行主导,为了防止登记机构滥用权力,不当干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应当严格限制登记机构主动登记,应当由民事主体来申请登记,以指引登记机构的职权运行范围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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