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物分割纠纷作为物权纠纷之一种,被规定在保护所有权纠纷当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物的经济利用效率要求不断提高,共有物分割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共有人不能就共有物分割的方法协商一致,共有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判分割。由于诉讼前提的不可调和性,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当事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目的在于终止或消灭共有关系,提高对共有物的经济利用效率,平衡共有人之间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法院受理共有物分割纠纷,如何裁判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审判实践中,实物分割处理相对简单,而对于"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法院如果仅判决"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那么该判决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是流于形式,把问题留到了法院执行程序中。因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并没有随判决而消灭,权利的行使一如诉前,特别是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分割之诉是特殊的形成权之诉,其性质决定了法院必须判决共有关系终止或消灭,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应当在审理程序中实现,然后依法进行分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共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