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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之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保护之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规定目的在于为权利人创设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是物权的基本权能,一旦占有被非法侵夺,物权的内容以及其他权能便无法实现,物权人就物权所能享有的利益便会落空或者大打折扣。因此,该规定体现了物权保护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必然性。

首先,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前提必须是占有被第三人非法剥夺,对于第三人基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其物的,权利人无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而且,请求返还原物必须是原物尚存在、返还具有可能性,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或者经过加工、添附等改造过程,返还原物便不再具有可能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侵夺占有的后果持续了多长时间,权利人均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原物返还请求权通常不适用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所有权人丧失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占有之后,通常只能依据债法请求权请求返还,但是作为特定物的古钱币或者盛放于特定容器内未经打开的金钱和无记名证券除外。

第四,无论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还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均依法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均属于《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权利人的适格主体,不难理解,均可作为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第五,担保物权人有些占有担保财产,比如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些不占有担保财产,比如抵押权人。对于占有型担保物权人,其对于无权占有的人应当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一点好理解。而对于非占有型担保物权人,从防止无权占有人侵害、毁损、处分或者连环处分抵押物角度出发,应当赋予抵押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毕竟考虑到抵押权人从未实际占有过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向抵押人为返还,而不能是向自己返还。

第六,根据《破产法》《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和遗产管理人对于属于破产财产的所有物以及属于遗产的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所以破产管理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格成为《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权利人。

第七,基于债法关系的占有人,比如基于租赁、融资租赁、保管、借用、承揽、代管、寄售等债法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其并不享有物权,无法按照物权保护的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但是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9章不当得利的规定或者《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第八,基于人身权(人身关系)的占有人,比如基于亲权、监护、保佐等关系而占有被监护人财产的占有人,其通常并非物权人,如果其未在监管财产上为自己设立他物权,则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权利人,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主张被代理人的权利,或者依照《民法典》第29章不当得利的规定或者《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第九,关于善意占有人,比如误取他人衣服、雨伞、图书、自行车的占有人,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人,更非物权人,无权以《民法典》第235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但我们认为,在该善意占有人丧失其善意占有之物时,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第十,关于恶意占有人,比如盗窃他人车辆的占有人,其后被他人善意占有或者再次被他人盗窃并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人,更不是物权人,同样无权以《民法典》第235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但考虑到占有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现存之财产占有秩序,从维护社会和平与物之秩序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在恶意占有人丧失其恶意占有之物时,应赋予恶意占有人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次级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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