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在性质上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同属于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救济之手段,具体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236条的规定。妨害属于既然状态;可能受到妨害是一种危险,属于未然状态的潜在可能性。当事人就是否存在潜在之危险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人的标准进行判断,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必须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妨害的行为或权利人存在潜在的危险。比如,把垃圾或杂物堆放在他人房屋门口,妨害他人通行;冬天天冷的时候把废水泼到路面,妨害他人通行等。
其次,必须是妨害行为或该项危险与妨害结果存在关联性,也就是妨害行为或该项危险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或者与行为人所控制下的物件有关,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与妨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被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被告饲养的烈性动物等。
第三,权利人对妨害行为或可能妨害行为没有容忍义务。人在社会当中,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不仅彼此离不开相互的必要的行为,而且大家都是处于机器、设备、设置、装置等环境之中,基本无法独善其身,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力与忍让,才能维持大家的共同生活、增进大家的共同福祉,整个社会才能正常进行运转,有时候不得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牺牲个体利益,这些都是必要的妥协,每个人都应负有一定容忍之义务。而超出该范围的妨害行为,则权利人没有容忍的义务。《民法典》第288条至第296条规定了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了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另外,对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合法合规的蓄洪和泄洪行为以及建设核电站等行为,即使存在潜在之危险,原告方也负有容忍义务。
第四,妨害行为或可能妨害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或可能妨害行为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属于合同约定的行为,则不属于非法行为。比如,依法进行的查封和扣押行为,依照合同进行的断水断电行为,正当防卫,依法执行公务等合法行为,此时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能成立。
第五,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没有过错,也不影响权利人该请求权的成立。同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侵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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