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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这个问题,之前咱们讲过多次了,但还是有不少人有疑问,这个很正常,因为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至今一直存在着争议,不仅是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也还存在着不同的判决,这归根结底的关键,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属性,而身份权中体现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福利性和保障性。也就是说,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继承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没有身份限制,继承人可以顺利继承,与继承人身份无关,而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继承案件发生时,将引发具有严格身份限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没有身份限制的房屋所有权之间在继承规则方面的冲突。

这里,我先给大家再强调一个法律规定,也就是2011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条款中的部分内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继承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以及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是否会突破“一户一宅”的限制,并不影响其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当然,在各个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严格按照这个规定裁判的并不多,更多的是针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设置不同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虽然是允许继承,但在房屋灭失后由集体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长久或永远不灭失怎么办?有的是由集体组织直接收回,责令继承人限期搬离,并给予适当补偿,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没有其他住房怎么办?

最后我说一下关于国家正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宅基地身份权和财产权分离,使财产流转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到时候我们相信,宅基地使用权将可能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的做法,与土地经营权一样,可以成为较为纯粹的财产权利,进而纳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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