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
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应当区分社交账号本身的继承和社交账号内的信息内容的继承,并适用不同的继承规则。社交账号是信息内容的载体,信息内容是被继承人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形成和存储的各类信息,比如文档、照片、信件等。权利人对信息内容享有支配权,但对于信息载体,因为作为信息载体的服务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权利人对信息载体通常仅享有请求权。
所以,当信息内容存储于云端时,网络用户对于信息载体享有的权利将与对信息内容享有的权利发生分离,且二者在法律属性和权利内容上存在本质区别,当网络用户去世时,继承人应当分别对这两种权利主张继承权,并适用与其自身特性相适应的继承规则。
对社交账号的继承,实际上继承的是对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权,而网络服务使用权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合同债权,对该合同债权的继承主要是对网络用户主体身份的变更,只要这种变更不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就应当允许进行继承。
一般情形下,继承人要求继承社交账号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得到被继承人存储的信息内容。在对该信息内容进行继承时,应将该信息内容视作一项财产,参照适用物权的继承规则进行继承,除非被继承人生前将其排除出遗产范围,否则继承人有权对账号内存储的各项信息进行继承。而对于其中涉及隐私信息的内容,尽管有的观点主张应将其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除非被继承人生前明确表示同意继承。虽然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关于隐私信息的范围、类型和保密时限等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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