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是《民法典》第1124条当中的规定,属于新增的规定,原来的《继承法》中没有规定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民法典》增加了对于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要求,使得放弃继承成为了一项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的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情形,但是法律对于违反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不是采用书面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必须得采用书面形式,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属于无效,该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有权正常主张继承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是提醒继承人谨慎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另一方面是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决定留下充分的证据,避免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发生纠纷,尤其是在遗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担心承担债务而放弃继承的场合。无论上述哪一方面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明确私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如果当事人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确实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行为有效,而不应当拘泥于意思表示作出的形式,这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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