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应当在什么时间作出?
放弃继承应当在什么时间作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应当理解为处理遗产继承分割的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应当理解为遗产已经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或者继承人已经实际占有遗产之前。
《民法典》及其继承编司法解释(一)都规定放弃继承“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这一点好理解,也没有争议,因为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根据其继承权已经继承分得了相关遗产,这个时候表示放弃继承,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其分得的遗产的财产权,即遗产的所有权。
而关于放弃继承是不是必须在继承开始后,尽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也规定了“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但是这个问题不仅理论界仍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判决。
第一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签订继承契约的方式对将来遗产的分配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符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契约的内容包括对继承权的放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也只能是在继承开始后,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权,当然也就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问题。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理论上的继承期待权,是一种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不是实质性的权利,继承人不能也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处分。放弃继承,应当是指对遗产继承权的放弃,即应当是对主观继承权的放弃,而不是对客观继承权即继承资格的放弃。因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才成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才能转化为主观继承权。另外,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范围才能确定,是否存在遗嘱才能清楚,遗产是否足以抵债等重要事项才能有判断和评估的基础。因此,如果允许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不仅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也不利于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种观点,是在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尽管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作出,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应当对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决定的效力进行灵活处理,兼顾公平原则,如果否定其效力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利益失衡,且与民众普遍接受的风俗习惯相悖的,则应当承认其效力。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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