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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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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诉讼须知

  一、 (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 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十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 遗产继承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
  ①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② 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③ 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④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 遗产继承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
  ①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 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③ 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
  ④ 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⑤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⑥ 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四)、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者经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五)、财产继承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 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六)、财产继承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二、继承纠纷举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许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八)、当事人想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继承的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十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十二)、当事人未能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