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发生的根据
继承发生的根据,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也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息息相关。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不同,百姓拥有的财产数额和价值不同,继承法律制度所担负的功能和价值不同,社会主义财产继承的目的不同。这里咱们简要介绍继承发生根据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死后扶养说”,该观点认为,遗产继承是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能够得以继续履行,具有明显的养老育幼和照顾病残的本质属性,其财产继承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家庭职能的需要。这在我国继承法刚颁布的那个时期表现非常明显,当时受生产力水平的影响,老百姓的财产类型主要以生产资料为主,社会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遗产继承主要是为了保证家庭劳动生产的延续。同时,该观点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用来扶养其家庭成员,以保证他们的生活需要,因此,“死后扶养说”也可以称之为家庭职能说。所以,可以说,养老育幼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等价值观念,在当时成为了继承法的核心价值观。
第二种观点是“死者意愿说”,该观点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无论是死者通过遗嘱方式表达意愿,还是法律推定死者生前的最终意愿,也就是说,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属于死者终意的表达。如今社会的物质文化水平已经今非昔比,百姓的财产数量和价值已经大幅提升,财产类型已经演变成了既包含生产资料又包含生活资料在内的混合型财产,不仅有不动产、汽车、存款,而且还有债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类型。不仅如此,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渐完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能力也在逐步增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死者意愿说”更符合目前的社会现状。但是有一点大家要知道,尽管目前“死者意愿说”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从《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关于必留份的规定和第1131条关于适当分给遗产权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在养老育幼和权利义务相一致方面的功能依然存在,遗产仍然承担着作为社会财产所必要的社会责任。这种对遗产设置负担的规定,这不只是咱们中国,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继承立法中,也存在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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