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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对遗嘱解释的影响

遗嘱自由对遗嘱解释的影响,主要与遗嘱自由权的限度、继承的根据、遗产的功能和负担等因素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无非就是法定方式继承和遗嘱方式继承,在遗嘱方式继承的情况下,对遗嘱的解释是基础,一份有疑义的遗嘱,各方当事人和法官都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对遗嘱进行解释。这当中,当事人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解释,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需要,可以理解。但法官不同,法官是司法裁判者,其对遗嘱的解释是基于其法定的裁判权,法官对遗嘱内容的确切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是裁判结果的前提,所以,法官对遗嘱的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

首先,现在已经与继承法刚颁布的那个年代不同了,如今社会财富已经大幅增加,百姓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也明显增多,政府的社会保障能力大幅增强,遗产承担社会责任功能已明显降低,遗产继承更多体现的是被继承人行使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进行身后处分的基本权利,继承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其次,继承法作为处分和转移个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是从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表达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法律手段,而所有权的权能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处分权能,遗嘱就是遗嘱人作为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死亡后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因此,对遗嘱的维护和执行是保护遗嘱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它不仅是所有权人实现自由的方式和手段,还是表达自由意志的途径和工具。对所有权的尊重如同对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尊重一样,都是对其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本质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遗嘱的解释有分歧的,法官通常会以遗嘱自由原则对遗嘱进行解释,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行使其财产处分权的方式,应当给予高度的尊重。

第三,尽管《民法典》继承编仍然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和分给适当遗产权制度,使遗产仍然承担着作为社会财产所必要的社会责任,遗产不仅在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等方面发挥着作用,而且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等价值理念方面也发挥着其功能,但这些对遗产设置的负担,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不能理解为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破坏和否定,毕竟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而且这些对遗产的负担是个别例外,不是普遍存在。

第四,遗嘱的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遗嘱是要式行为、死因行为、单方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遗嘱的解释应当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因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就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并希望能够按照其处分方案来处理遗产,所以,不能因为遗嘱内容存在个别错别字或者部分歧义或者遗产处置方案繁琐复杂等问题而轻易否定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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