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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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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依据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依据,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息息相关,是由遗产管理人是继承人或者国家、集体组织的代理人身份所决定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对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和因侵权产生的责任等三个方面。

首先,作为受托人的责任,系遗产管理人基于委托关系,作为受托人管理遗产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概括性委托,而非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特别委托。这种委托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遗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这是委托关系中受托人责任的一般规定,而《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则属于特别规定。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当区分有偿管理和无偿管理。有偿管理时,因遗产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管理时,只有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并不是《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的全部规定都能适用于遗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关系,比如关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其次,作为代理人的责任,是指遗产管理人在实施遗产管理的代理行为过程中,因其不当代理行为而应当对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在追究遗产管理人的代理人责任时,除了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48条的特别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64条关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规定,即遗产管理人作为代理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并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遗产管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比如,《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关于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69条关于转委托的规定。

第三,因侵权产生的责任,是指遗产管理人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对继承人不仅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比如,遗产管理人将其管理的遗产与自己的固有财产相混同,或者将其管理遗产所产生的债权与自己的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这不仅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属于侵权行为。又比如,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串通,恶意转移、隐匿遗产等,对受遗赠人、债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继承人等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选择追究遗产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所以,《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是追究遗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重要规范依据,在适用《民法典》第1148条特别规定时,应当结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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