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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含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遗产管理人也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一般过失,遗产管理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故意,可以说就是明知故犯,遗产管理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为之。比如说,遗产管理人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低价评估遗产价值的行为,遗产管理人侵占遗产的行为,遗产管理人未经同意故意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遗产进行交易的行为等等。

其次,重大过失,是过失的一种形式,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过失,是指遗产管理人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过失。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损害不会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说,对于鲜活或易腐变质的遗产,遗产管理人自认为没有那么容易变坏,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该遗产变成没有价值或价值甚微等等。

第三,遗产管理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既然《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没有区分是否有偿,应当认为,无论是否有偿,遗产管理人都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民法典》第929条关于区分是否有偿委托来确定受托人的责任过错程度的一般规定不同,因为根据法律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第四,同样,《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只是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应当认为,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遗产管理人承担的都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责任,这与一般违约责任通常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不同,也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在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选择适用何种责任。

第五,既然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和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关系人应当就遗产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的发生、损害的结果和损失状况及其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遗产管理人应当就存在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合理性,同时也与域外的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不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且也会加重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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