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很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遗产管理人实施了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论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如果没有正当的免责事由,遗产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十多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首先,在诸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比如,遗产管理人在实施侵占遗产的行为时,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毁损的,应当采取修理、重做、更换等方式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转移、隐匿、变卖遗产等行为并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在遗产管理过程中,无论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是行为责任还是财产责任,最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定职责或者约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时,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三,在赔偿损失的范围方面,《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没有进行规定,也就是没有作任何限定,这可能意味着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应当遵循民法上奉行的“完全赔偿原则”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民法上,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损害填补,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四,在赔偿范围方面,有一点应当注意的是,基于遗产管理人为受托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民法典》里面关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涉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比如,《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关于无权代理情形的规定,也就是可以相应理解为,如果遗产管理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进行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又比如,《民法典》第933条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也就是,有偿委托时,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无偿委托时,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在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这些规定也应当予以适用。
第五,在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如果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当区分于其作为继承人身份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前者是无限责任,是继承人自己的债务;后者是限定责任,是他人的债务,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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