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的规定,涉及被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被转继承人能否分得遗产、以及被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是否存在另有安排的遗嘱等诸多问题。
首先,被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只限于继承顺位在先的继承人,而且与代位继承不同,被转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还可以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也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
其次,被转继承人系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开始后,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应当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之前,如果是通过公证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的,公证书生效之日即为遗产继承之日,此时遗产即为已经分割完成;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的,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即为遗产继承之日,此时遗产即为已经分割完成。也就是说,如果被转继承人是在公证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后死亡的,即使遗产在被转继承人死亡前尚未办理转移登记至被转继承人名下或者尚未实际交付到被转继承人实际控制之下,也不属于转继承的情形。另外,尽管遗产分割通常是针对共同继承而言的,单独继承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对遗产进行分割,但是单独继承并不能等同于无须进行继承,单独继承人在取得独立的遗产权利之前仍然属于继承未完成,所以,转继承也可以发生在单独继承的场合。
第三,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且未放弃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尽管只是规定了转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但是是否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没有丧失继承权为前提和基础,如果被转继承人属于已经丧失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的问题了。
第四,被转继承人继承分得了相应的遗产。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所以转继承时必须存在应当继承的遗产。尽管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但其不一定可以分得遗产,如果被转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第4款的规定,其在分割遗产时可能会被按照不分处理,这种情况下,被转继承人不存在应当继承的遗产,自然谈不上转继承了。
第五,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且未放弃继承权。转继承情形下,在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继承的整个过程中,包含被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这是第一次继承,同时包含转继承人对被转继承人继承分得的遗产的继承,这是第二次继承。第二次继承过程,就是转继承过程,同样也应当具备普通继承的全部要件,如果转继承人已经丧失继承权,当然无转继承权,如果转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转继承也自然无从谈起。
第六,如果遗嘱另有安排,则应当按照遗嘱的安排进行继承,不能再直接适用转继承规则,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中“但书”的规定。尽管凡涉及“遗嘱”的情形,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的遗嘱,但这里的遗嘱,不仅是指被继承人的遗嘱,而且还应包括被转继承人的遗嘱。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中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在第二次继承中则属于“被继承人”的身份,也就是说,转继承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被继承人”。无论是第一次继承中的被继承人的遗嘱另有安排,还是第二次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人的遗嘱另有安排,都会排除转继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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