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性质
转继承的性质,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认识转继承的客体,也就是,转继承人继承的到底是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还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观点。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52条中规定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中规定的是“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这种前后法律规定不同表述上的变化,有观点认为,这种变化可以看出关于转继承性质方面的观点变化和立法取向,可以说,《民法典》继承编采取的是“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的观点,也就是间接继承说,即认为转继承并非继承权的转移,而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间接继承说的观点认为,继承权是一项人身权利,是与自然人的特定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不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继承权本身不可继承,只有被转继承人基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分得的遗产,该遗产才具有财产性,才具有可继承性,所以,转继承的客体不可能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转继承人并非基于继承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分得遗产,而是基于自己本身对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分得该遗产,因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发生权利变动,此时该遗产即属于被转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从而在被转继承人死亡时成为了被转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民法典》对转继承性质的意见已经“盖棺定论”,即采纳了间接继承说的立场,认为继承人并不是因为继承了被转继承的继承权,而是通过自身继承权的行使,取得了经被转继承人而来的又尚未向被转继承人分割的遗产。另外,尽管该遗产在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尚未进行分割,被转继承人是否能够分得遗产及其分得份额的多少尚不确定,但这不影响遗产权利已经属于被转继承人享有的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是继承权的转移,不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直接继承说,认为转继承人是基于继承了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直接继承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认为遗产所有权只有在遗产分割后才产生,而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就已经死亡,其并不享有遗产的所有权,所以,转继承的客体不可能是遗产。《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关于“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法条表述,并不能得出《民法典》采纳了间接继承说的立场。因为,“应当继承”的表述,代表尚未继承,而且“转给其继承人”的表述,“转给”表明“其继承人”取得该遗产并非通过继承方式。
总之,关于转继承的性质,尽管理论界仍争议不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转继承的性质,却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认定转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也就是,转继承的遗产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的全部份额还是部分份额的问题,则与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转继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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