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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溯及力问题

遗产分割的溯及力问题,其实就是关于遗产分割的效力问题,也就是,遗产分割的效力,自何时开始,有没有溯及力,这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一是转移主义。采取转移主义立法模式的主要有德国、瑞士、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即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发生于遗产分割之时,也就是,认为遗产分割是继承人应当继承部分相互转移的时点,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应有的部分,各继承人是从遗产分割后才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而不是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因此,“转移主义”也称为“不溯及主义”。尽管如此,该立法模式不仅承认遗产分割具备发生物权变动或者物权创设的效力,而且同时也承认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上设置的负担及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的其他处分的效力,从而维护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共同共有局面。

二是宣示主义。采取宣示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法国、日本、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智利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宣示主义立法模式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分割只是将遗产已经归属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事实进行宣示而已,也就是,自继承开始之时各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即无论遗产分割时间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的什么时候,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分得的遗产都是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就已经取得该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宣示主义”认为遗产分割具有溯及效力,即遗产分割溯及至继承开始时生效,所以也称为“溯及主义”或者“宣言主义”。依宣示主义模式,即使遗产为不动产,也无须经由登记即可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遗产为债权,也无须其他共同继承人通知债务人。

这两种立法模式,可以说各有利弊。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考虑,应该说转移主义更为合理。从遗产分割方面而言,则宣示主义更符合继承的本质,毕竟所有继承人都是直接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而不是继受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但宣示主义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值得考虑,同时瑕疵担保责任也无法适用。

在我国,遗产分割的效力是采转移主义还是宣示主义,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有的主张转移主义,有的主张宣示主义,甚至有的主张应采折中说,莫衷一是。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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