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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自由原则与限制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与限制,其中关于遗产分割自由原则,是指继承开始后,原则上,各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不得拒绝。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就遗产分割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分割时间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状态是暂时的,这种共有状态并不是以维持共同生活和生产为目的,最后还是要以遗产分割为终局目的,也就是,不是不想分割,只是因为被继承人后事的处理和遗产的分割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这个期间只能先保持共有状态而已,但在法律上,被继承人去世后,各继承人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自由。

当然,遗产分割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度,在某些情况下,遗产分割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情形如下:

第一,如果全体继承人达成协议,约定暂不进行分割的,无重大理由出现时,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

第二,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遗产分割进行限制的,比如遗嘱中对遗产分割附有停止条件或者附有停止期限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到来之前,继承人不得请求分割,但是根据最大化发挥遗产效用原则,遗嘱人属于滥用权利的除外。对此,另有观点认为,如果遗嘱禁止分割的,禁止分割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财产的归属尚存在争议,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尚不确定,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不得请求分割。

第四,遗产被扣押或者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在解除扣押或者司法保全之前,不得请求分割。

第五,有观点认为,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前,不宜进行遗产分割,因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的精神,遗产管理人应当先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才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但另有观点认为,因为《民法典》并未确立“先偿债后分割”的遗产分割规则,所以遗产债务是否清偿不应当影响遗产的分割。

第六,根据遗产性质不得分割的,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分割的,不得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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