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的依据
遗产分割的依据,指的是遗产依据什么来进行分割。《民法典》继承编第1156条规定的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解决的是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而遗产分割的依据解决的是遗产“依何分割”的问题。“依何分割”是“如何分割”的前提,也是遗产特定分割方法能够产生分割效力的基础。
首先,是依据遗嘱分割遗产。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不仅可以通过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谁继承以及继承的份额,而且还可以在立遗嘱中直接指定遗产分割的方法。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其三套房屋分别指定由三个继承人各自继承一套,无论该三套房屋的价值是否相当,只要确定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指定的分割方法就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并优先考虑。
其次,是依据协议分割遗产。即依据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关于遗产分割方法的协议进行分割遗产。这是指在遗嘱没有指定分割方法或者指定的分割方法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时,比如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已经部分毁损灭失,则由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方法。这里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只是遗嘱指定由某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发生毁损灭失,此时,对于遗嘱指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没有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分割方法,是否依然有效并按此执行?这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毁损灭失发生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人有条件重新订立遗嘱而没有重新订立的,则不影响其他没有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分割方法的效力,并应当依照执行,除非遗嘱中特别写明其他没有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分割方法也因此无效或者不再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遗嘱中有没有特别写明,其他没有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分割方法也应当因此无效或者不再执行,否则对于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继承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尽管遗产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并非遗嘱人所能预见和控制,但不可否认的是,遗嘱人当时订立此种遗产分割方法的初衷是出于对遗产的整体规划和安排,更是为了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如果赋予其他没有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分割方法仍然有效并依照执行,也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遗产的继承人是给遗嘱人养老送终的人,其对遗嘱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该继承人才是遗嘱人最想多给遗产的人,此情形下,该继承人却反而分不到遗产,尽管有些情形下赡养遗嘱人是法定义务,但其结果是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违背的,同时也是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相违背的。
第三,是依据裁判分割遗产。这主要是指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遗产分割方法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判分割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尽管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分割方法达成一致,但可以达成解决争议的途径,即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并依该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予以裁判分割。我们认为,这种通过约定仲裁的方式,应当是在完成了遗产继承之后方可达成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纠纷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只有继承人在继承程序中确定采取“共有”的分割方法,包括仍然采取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情形后,才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而此时遗产继承程序已经完成,其达成的仲裁协议系解决共有物分割的问题,而非遗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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