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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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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诺成性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诺成性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属于诺成性民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相对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而言的,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进行区分的。诺成性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法律行为即成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而实践性法律行为,除了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实践性法律行为因为有“交付标的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还不能发生效力,只有在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比如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行为就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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