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关系。遗赠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中的规定,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户协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在我国目前养老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对于鳏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在面对“老无所养”的困境时,可以采取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解决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其与遗赠存在明显的区别,尽管都称为“遗赠”,但两者中的“遗赠”却含义不同。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署的双方合同行为,而遗赠则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合同,具有有偿性,扶养人取得遗产必须以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为代价,而遗赠则属于无偿行为,即使遗赠附加义务,也不能否定遗赠的无偿性特征,也不代表遗赠就是有偿行为。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务性,是双务法律行为,扶养人必须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必须承担继承开始后将遗赠财产归属扶养人的义务,而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具有单务性。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只有“赠与”之名而无“赠与”之实,扶养人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是对待给付的结果,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却是单纯获利。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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