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关系。在《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是合同编中第11章专门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编中第1158条的规定,也属于典型合同,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在其死亡后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之所以被冠以“遗赠”之名,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中也包含着“赠与”的因素,从表面上看,扶养人取得遗赠人的财产,看似未支付任何对价。但实则不然,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要想取得遗赠财产应当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是有对价的,同样,遗赠人要想获得扶养人对他的生养死葬,遗赠人应当承诺在其死亡后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也是有对价的,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是一种互负对价的合同关系;而赠与合同则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不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赠与人系单纯的赠与财产,受赠人系单纯的接受赠与,即使赠与合同附加义务,受赠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认为赠与合同就是双务有偿合同。
正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存在上述根本区别,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11章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当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形除外。
关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时间的问题。如果赠与的财产是不动产的,其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从办理完成转移过户登记之时,视为“权利发生转移”之时,通俗一点说就是,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过户后就不能撤销了。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的,其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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