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还债的先后顺序
继承与还债的先后顺序。这个问题实际就是遗产分割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基于对司法实践的总结,立法者曾试图确立起“先偿债后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但在民法典审议通过时,最终还是采取了模糊的表述,也就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关于“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没有对遗产分割与遗产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一律要求必须先清偿遗产债务后才能继承遗产,那么在实践中将存在诸多障碍。实践中,无论是继承人还是遗产管理人,都不可能完全清楚和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情况,这是客观事实,如果直到遗产分割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都不知道存在尚未清偿的遗产债务,那么该如何清偿?如果遗产不在继承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已经脱离了继承人的控制,就算是知道存在尚未清偿的遗产债务,那么用什么来清偿?如果遗产已经和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发生了混合而无法进行识别和分离时,那么又怎么清偿?等等。
其次,如果直接规定可以先继承遗产再清偿遗产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后,通常也就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继承人随时可以处分和转移,债权人的受偿风险增加,尤其是在继承人自身又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几乎就等于无法实现,债权化为“泡影”。
第三,我国的继承法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一旦死亡,遗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由继承人概括继受,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产债务应当清偿,天经地义,以遗产为限进行清偿,理所当然。为了尽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和继承人利益的平衡保护,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当先清偿遗产债务后继承分割遗产,尤其是对于已经知道的和通过公告后知道的遗产债务。在能够先行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因为遗产管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先行分割了遗产而导致遗产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采取“先继承后还债”的操作模式,在遗产继承诉讼案件中,极少有债权人能够参加到继承诉讼中来,即使有继承人提出存在遗产债务,除了少数经过公证的债权或者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外,法院通常都会以无法一并处理为由释明另行解决。
总之,无论是“先继承后还债”还是“先还债后继承”,各有利弊,但继承遗产必须清偿遗产债务的原则是不变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被继承人一旦死亡,最有可能、最有条件、最有动力去了解和清偿遗产债务的人,通常也只有继承人了,尤其是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尚不成熟的当下,允许继承人先行继承遗产,一方面,可以尽可能防止遗产因长期无人管理而发生毁损灭失,另一方面,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后,其更有可能也更有责任配合债权人清偿遗产债务,还有,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继承人必然会穷尽一切手段去查明遗产的范围,这通常是债权人难以做到的,等等这些,这对于债权人而言,也未尝不是好事。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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