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清偿的时间限制
遗产债务清偿的时间限制。遗产债务清偿的时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于什么时间进行清偿,是统一进行清偿还是可以进行个别清偿。在继承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概括继承中,遗产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为一般担保,自然不需要对清偿时间进行特殊规定,但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一旦死亡,遗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由继承人概括承受,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不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则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在采取限定继承的立法例中,通常需要制作并提交遗产清册,并发出催告申报债权的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不得对任何遗产债务进行清偿,也就是不得进行个别清偿。我国目前立法没有规定对遗产债权进行公示催告的强制性程序,所以可以理解为,原则上遗产债务清偿时间并没有限制。
其次,自古以来,债务应当清偿,天经地义,遗产债务也不例外,但在当今法治社会,“父债子还”的封建残余思想已不存在,遗产债务只能用遗产来偿还,理所当然。尽管如此,到底应当“先还债后继承”还是“先继承后还债”,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可以说各有利弊,这个问题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仍然没有解决,《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最终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仍然还是模糊的表述。
第三,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首先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而遗产清单是清偿遗产债务必不可少的依据,因为只有查明了遗产的范围,才能知道遗产到底有多少,能否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因此,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通常应当在制作完成遗产清单之后。
第四,遗产管理人对于已知的债权和经催告后得知的债权应当进行统一清偿,并确保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先获得清偿,并在清偿了普通债权之后,才能执行遗赠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产清单就进行清偿遗产债务,从而导致优先效力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相同效力的债权得不到公平受偿时,则构成重大过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任务繁重复杂,通常需要不短的时间。因此,为了平衡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利益和职责,在制作遗产清单的合理期限内,在遗产清单制作完成前,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可以拒绝对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五,关于申报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我国目前立法没有规定,有观点认为,既然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管理人而言,其在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时,公示催告的程序就不是必须,而且从《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我国实际上是采用加重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责任的方式,省去了公示催告和清算程序。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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