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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形态

共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形态。这在我国原《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或者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下,共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不同责任形态主要因遗产是否分割而不同,也就是涉及遗产分割前的外部责任和遗产分割后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

首先,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对于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是连带责任立法例。也就是,无论遗产是否分割,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德国、瑞士等国家。第二种是按份责任立法例。也就是,无论遗产是否分割,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与负担,都是以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例如,日本、法国等国家。第三种是折衷主义立法例。也就是,共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形态因遗产是否分割而不同,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而在遗产分割后,共同继承人则对遗产债务承担按份责任。例如,葡萄牙等国家。

其次,尽管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何种清偿责任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是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共同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清偿的责任形态应当因遗产是否分割而不同,也就是折衷主义立法例的观点。

第三,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清偿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一方面是,基于共同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是概括继承人,全体共同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系共同共有,遗产债务也应当属于全体共同继承人的共同债务,按照共有之法理,在外部关系上,共有人对共有物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基于限定继承规则,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所以,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是以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有限的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债权人可以请求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承担不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清偿责任。

第四,在遗产分割后,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清偿承担按份责任。遗产分割后,全体共同继承人之间基于概括继承而对遗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共同共有状态不复存在,遗产转为各个继承人单独所有,基于共有关系的外部连带清偿责任失去存在的原因。所以,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债权人的清偿责任也从共同责任转为按份责任,也就是,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以其分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按份责任。当然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从价值取向上,不能激励继承人通过遗产分割的方式逃避连带责任而降低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即使在遗产分割后,遗产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主张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这属于上述按份责任立法例的观点。

第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3条的规定,对于超出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遗产债务,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该规定已经清楚表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遗产债务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同时按照限定继承规则,是在其所得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尽管该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无论是从条文的连贯性出发,还是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后的补充清偿责任来看,在解释上应当理解为,法定继承人之间也应当按比例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遗产债务,尤其是在遗产分割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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