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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归公前的处理

无主遗产归公前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的规定,无主遗产就是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就是无人承受的遗产。无主遗产归公,就是指无主遗产归“公家”所有,即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主遗产性质上属于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归公,是我国历来的立法传统,不仅是无主遗产,根据《民法典》第318条的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首先,遗产在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时,在归公之前,在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注意,尽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但仍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在无主遗产归公之前,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的清理、继承费用的偿付、遗产债务的清偿、必留份的保留、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的请求等遗产处理程序仍然必须依法进行。

其次,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即使在经过了公告寻找继承人和通知限期申报遗产债权的程序后,仍然无人承认继承或者遗产有剩余的,也应当首先考虑将遗产分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也就是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人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只有不存在以上这些人等的情况下,遗产或者剩余遗产才可以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遗产在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后,遗产管理人在清偿了上述的各种费用、必留份的遗产份额、包括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在内的各类遗产债务、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相应遗产、交付遗赠物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此时才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成员身份分别处理,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剩余遗产归该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否则归属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不存在剩余遗产,那么自然就不存在归公的问题了。

第四,在无主遗产归公前,尤其应当关注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除了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的大的原则外,因为通常此时,也只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才是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较为密切的人了,同时通常也只有他们,才能在法律上找到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依据。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不仅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明确规定的制度,在权利的实现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1条也明确规定了,在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中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能否分得遗产,关乎被扶养人的基本生存利益问题,根据生存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法律也应当重点考虑其利益保障问题。在遗产有主的正常继承情况下,尚且如此,何况在遗产无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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