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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时,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时,如何继承?被继承人作为承包人,已经取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依法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其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原《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用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中的明确规定。

首先,尽管司法解释规定,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然负有相应义务,也不意味着他们应当对折价、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没有接续承包合同的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实际都是由发包单位取得,此时发包单位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规则,此情形下,发包单位应当予以合理折价、补偿。

第三,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有接续承包合同的人的情况下,发包单位与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可以约定由接续承包合同的人进行折价、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样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规则,此时被继承人生前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实际是由接续承包合同的人享有,此情形下,由接续承包合同的人予以折价、补偿,也是合理的。

第四,被继承人生前在承包经营中,从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到取得承包收益,通常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尤其林地承包和荒地承包经营更为明显。这些投入和付出通常都比较大,在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时,被继承人死亡,此时理应对被继承人进行合理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的价额不涉及人身专属性问题,当然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第五,如果被继承人系作为家庭全体成员的代表承包的,那么与承包收益一样,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所取得的折价、补偿,也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该折价、补偿的价额时,应当先进行家庭析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家庭承包,就是以农户家庭全体人员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份额是按照每户成员的人数来确定的,也就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尽管承包合同只有一位家庭成员出面签订,但这些都不影响承包仍然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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