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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无论是何种承包,收取承包收益是承包者的最基本权利,对于已经取得的承包收益,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可争议。但无论是何种承包,承包经营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如果被继承人在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时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当然接续承包、承包人对承包的投入及其增值和孳息,该如何处理,法律理应明确。对于土地承包经营而言,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可以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民法典》用了14个法律条文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制度。

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大部分的耕地、林地、草地都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其承包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须要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也就是“四荒地”等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主要就是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其次,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但这种物权又是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这种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纯粹的财产权。所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有点观点认为不能继承,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而且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这些都与特定身份有关,其权利主体是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另有观点认为可以继承,这是目前理论界的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类型,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并不影响其流通性。鉴于目前争议仍然比较大,《民法典》依然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

第三,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和2020年修正的《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作为承包人的被继承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林地承包经营有其更为明显的特殊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满后还可以相应延长,林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如此之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另外,林木生长周期极其缓慢,收益自然也极其缓慢,投资大,风险大,被继承人去世时,极其可能尚未取得任何收益。如果不允许作为被继承人的承包人的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权,极其可能会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鼓励林地承包经营形式。另外,林木与林地一体,不能分离,也就是,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使用权无法分离,如果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伐、从而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五,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还有一点应当注意的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与继承人是否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是否取得城市户口、是否在城市就业无关,在承包期内,继承人都有权通过继承继续承包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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