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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丧失继承权情形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绝对丧失继承权情形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包括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和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形的继承权丧失,属于绝对丧失,也就是永久性丧失、终局性丧失,没有恢复继承权的可能。实务中在理解和适用绝对丧失继承权情形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继承人是不是出于为了图谋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都应当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至于该继承人是正犯、从犯还是教唆犯,则在所不问。

其次,如果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因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所致,那么该继承人不会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因为防卫过当,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则属于故意杀害,应当剥夺其继承权。

第三,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被法院宣告缓刑的,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该继承人犯罪事实的构成,无论是否被宣告适用缓刑,都应当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四,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必须是出于为了争夺遗产的主观动机,才能剥夺其继承权,但是,至于被杀害的继承人是否能够实际继承到遗产,则在所不问。同样,无论继承人本人是正犯、从犯还是教唆犯,也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是在所不问,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五,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里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有的观点认为既应当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应当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另有观点认为只包括先顺序或者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也就是后顺序继承人是否被杀害,不影响该继承人可得遗产份额,所以不宜包括后顺序继承人在内。我们认为,后者的观点,在法定继承中可以适用,但在遗嘱继承中则未必,在遗嘱继承中,因后顺位遗嘱继承人被杀害死亡,则可能使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在遗产上受益,所以应当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后顺位遗嘱继承人也纳入这里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至于未被遗嘱指定继承的后顺位继承人,因为他们不涉及实际继承遗产,一般不存在因争夺遗产而被杀害的问题。

第六,如果继承人误以为后顺位的继承人或者已经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会跟他共同继承遗产,误以为会跟他争夺遗产,从而为了争夺遗产而将其杀害。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不管是因为确实不懂法,不了解法律关于继承权顺序的规定也好,还是因为想确保万无一失的安全方面考虑也罢,管你是不是后顺序的继承人,管你有没有丧失继承权,先杀掉你再说。那么这种情况,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的动机就是为了争夺遗产,至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丧失继承权。另有观点认为,后顺序的继承人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属于这里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该继承人不因此丧失继承权。我们认为,从争夺遗产的主观动机来看,应当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更符合立法精神。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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