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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中止、预备,丧失继承权吗?

犯罪未遂、中止、预备,丧失继承权吗?这里的犯罪行为,指的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如果继承人杀害的是其他人,则不在这里的讨论之列。还有,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的规定,这里的杀害被继承人,指的是故意杀害,如果是因为过失犯罪、正当防卫或者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

首先,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丧失属于必然丧失,没有任何恢复的可能,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宽恕也没有用,就算被继承人立遗嘱把遗产给这个继承人,遗嘱也是无效的。故意杀害,就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主观恶性很大,更何况是杀害自己的亲人。

其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绝对丧失继承权。直接故意是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是明知自己的杀害行为会产生被继承人死亡的结果,只是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更大而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小一点而已,在继承权方面,这种细小的区分,可以说意义不大,都应当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也没有对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进行区分,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必然丧失继承权。连自己的亲人都杀,就算是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同样恶性很大,同样严重破坏了我国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与和睦家庭秩序。

第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关于原来的《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关于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都是同样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就算是未遂的,也必然丧失继承权。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进行到了终点,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犯罪的情形,说白了就是,被继承人已经被杀死了,这没什么可说的,继承人必然丧失继承权,不用讨论。而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形态,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既然未能杀死被继承人是由于继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不是继承人自己主观上想放弃犯罪,所以不影响继承人主观恶性程度的评价和认定,即使是未遂,同样应当丧失继承权。比如说,由于被继承人自己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或者继承人自己的犯罪能力较差、方法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失误,等等。另外,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形下,犯罪未遂的后果,有时候并未必就轻于犯罪既遂的后果,所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从司法解释条文体系解释来看,不管该继承人是否被法院宣告有罪,也不管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都应当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比如说,即使该继承人的犯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即使该继承人经特赦令免除处罚,即使该继承人已经死亡的,等等这些情形,尽管法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继承权方面,同样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关于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说,不满12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杀人的或者正当防卫等情形,这些情形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情形属于继承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所以一般不因此丧失继承权,这跟上面说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大家注意。

第五,关于犯罪预备,也就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情形。由于继承人尚未着手实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既然对于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表示不让该继承人继承遗产,那么原则上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六,关于犯罪中止,也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对于中止犯,根据《刑法》的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跟犯罪预备一样,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表示不让该继承人继承遗产,那么原则上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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