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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如何认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因为情节严不严重,涉及到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丧失属于相对丧失,不是绝对丧失,有恢复继承权的可能。也就是,如果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被继承人对其表示了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如何认定是不是“情节严重”,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简要介绍几点注意事项,供大家在理解和适用时参考。

第一,先跟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则属于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衡量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时间节点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可以说是遗嘱生效时,但并不是订立遗嘱时,也不是遗产分割时。另外,侵害这种“双缺”继承人利益的行为表现,不限于导致该继承人遗产继承份额的减少,还应当包括导致遗嘱中对该继承人的保障计划和安排落空。

第二,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看,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则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在销毁其他作废文件的同时,忘了里面夹有遗嘱,不小心连同遗嘱一起销毁了。类似这种情形,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改变遗嘱内容或者破坏遗产继承秩序的意图,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从行为人的动机或者目的上看,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必须是出于为自己或者为他人争夺遗产,如果不是,一般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或者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才成为继承人的情形,这两种情况,首先可以排除其动机都不是为自己争夺遗产,如果还能排除不是为他人争夺遗产,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从行为针对的遗嘱性质上看,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的遗嘱,应当是被继承人合法设立的有效遗嘱,不包括遗嘱人已经撤回和无效的遗嘱。如果针对的是已经被遗嘱人撤回的遗嘱或者是无效的遗嘱,这种情形并没有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一般也不会对遗产处理造成不利影响,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从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上看,如果行为人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并未实施完毕,并且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尽管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行为,但因突生悔意,随即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该行为,这种情形一般不会给后续的遗产处理造成不利影响。又比如,行为人因他人干预或者不可抗力等外在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该行为,也没有给后续的遗产处理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情形,在情节上,尽管“被迫停止”比“主动放弃”要重,但在考虑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这两种情况都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六,从行为人是否利用其行为结果上看,如果行为人利用了其已经实施完毕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争夺遗产,那么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没有利用,则一般不会对遗产继承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总之,现实生活中,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必须得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法律是没有办法一一列举的,但无论如何,在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面,主要应当考虑该行为对遗产分配结果的改变,是否严重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否给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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