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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丧失继承权时,如何认定遗嘱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

绝对丧失继承权时,如何认定遗嘱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遗嘱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影响,那么其他部分也就无效了。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包括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和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两种情形。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绝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既然法条规定的是“可以”确认遗嘱无效,而不是“应当”确认遗嘱无效,那么遗嘱的效力问题,就成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遗嘱效力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遗嘱是没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遵循《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继承人实施了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遗嘱的这部分应当无效,这没有争议,但是遗嘱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内容,其他部分内容中还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在同一份遗嘱中对其遗产进行了整体规划和安排,此时,遗嘱其他部分是否有效的问题,至关重要,涉及众多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其次,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而且没有相对人,遗嘱只体现遗嘱人的单方意思,不存在考虑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所以在探究遗嘱内容所代表的遗嘱人的意思时,在评价遗嘱无效部分和其他部分之间的效力影响时,无论是遗嘱的无效部分还是其他部分,不宜以“理性第三人”的立场或者法官的立场来居中评价遗嘱各部分内容的关系,应当主要站在被继承人的立场进行分析,在假设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在遗嘱部分无效时,思考和推测被继承人会对其他部分作出何种安排。

第三,在思考和推测被继承人的意思时,也就是在思考和推测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下被继承人是否还愿意保持其他部分的效力时,可以综合被继承人与各遗产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亲密程度、遗产利害关系人依赖遗产的程度、当地的风俗习惯、遗嘱无效部分和其他部分各自遗产的占比、遗产类型与特定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个案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第四,遗嘱部分无效时,其他部分的效力认定,还应当考虑该其他部分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违反,不管其他部分与无效部分有没有关联,都应当认定其他部分也是无效的。比如说,遗嘱的其他部分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将特定遗产赠与婚外第三者。

第五,尽量维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我国的立法精神,在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已经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已经穷尽各种方式与方法,仍然无法得出遗嘱的其他部分是否有效的结论时,这个时候,则应当回归到该立法精神,认定遗嘱的其他部分有效。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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