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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是否因扶养关系终止而丧失?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是否因扶养关系终止而丧失?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中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定继承人范围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有存在扶养关系才能进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以,这里在分析和讨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否因扶养关系终止而丧失的前提,自然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已经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扶养关系终止,最常见的事由是因为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尽管继父与生母已经离婚或者继母与生父已经离婚,但如果继子女表示愿意继续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的,双方因此仍然存在扶养关系的,那么这种情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会丧失,不会受到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的影响。如果继子女不愿意继续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的,那么双方之间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也因此丧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这是基于血缘关系,也就是自然血亲关系,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则不同,这种继承权是基于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必须存在扶养关系才能产生继承权,而且这种扶养关系必须是建立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的扶养关系,脱离了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其他扶养关系并不能产生继承权。因此,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在法律上,这种作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继承权来源的扶养关系也已经并应当随之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成为法定继承人的基础丧失,相互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以,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因扶养关系终止而丧失。但是,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并不必然导致扶养关系也必须终止,如果继子女愿意继续和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愿意继续扶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只不过这种后续的扶养关系与继承权无关而已。对于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和终止之后已经形成的扶养事实,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扶老育幼道德价值的提倡,继父母和继子女均可以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第1131条的规定,以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的身份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那么在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应当如此。在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这种已经存在的扶养关系不会因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而消灭,基于这种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所产生的继承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无论是因为离婚,还是因为关系恶化,无论是继父母还是继子女,如果不想让对方继承自己的遗产,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排除对方的继承权,否则,即使继父母已经离婚,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仍然存在。法律上判断继父母或者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形成扶养关系时的时间节点为准,不能以继承开始时是否还存在继父母和继子女身份为准。也就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一旦成为了法定继承人,除了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其继承权不会因为继承开始时已经不存在继父母和继子女身份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与继父母婚姻终止之后是否还存在扶养关系无关。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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