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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期限限制

放弃继承权的期限限制,这是指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什么时间作出,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该规定的基础上,在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5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但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或者能力,并非既得权利,不是可以处分的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种资格或者能力是不能放弃的。

其次,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继承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因为并非实体权利,继承人是不能接受和放弃的,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继承法律关系产生后,这种期待权才能变为一种财产的既得权,此时继承人才享有遗产继承权。所以,放弃继承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能进行。

第三,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这也是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只有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与上述两种立法例相对应,关于继承契约的效力,也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我国与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致,不承认继承契约的效力,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通过订立继承契约的方式放弃继承权的,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第四,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继承开始后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方为有效,这也是对继承人利益的一种保护。因为在继承开始前,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有可能会由于与被继承人关系紧张等情绪原因,或者在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不是特别了解的情况下,作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利有条件对遗产状况进行了解,这个时候,如果想放弃继承,此时其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更符合其自身的利益,也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

第五,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已经基于继承权而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此时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了,而是已经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想放弃继承权,必须是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第六,放弃继承权的期限确定,关乎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继承人各自遗产份额大小等诸多重大问题,法律理应明确。既然我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将放弃继承权的期限限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的这个期间,且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的所有权,那么这就意味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标的是继承权,而不是遗产的所有权,继承人只有在遗产分割后才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只是取得继承权而未取得遗产所有权。

第七,关于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或者放弃继承的标的确定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遗产所有权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瞬间即转移给了继承人,该观点下,放弃继承的标的只能是遗产所有权,但不得不说这种观点,将导致继承权的存在、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制度、继承权的丧失制度、转继承制度、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制度等丧失法律意义。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取得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该观点下,放弃继承的标的应理解为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但该观点又认为是先产生继承权而后取得遗产所有权,自相矛盾。第三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只是取得继承权而不是遗产所有权,该观点下,放弃继承的标的为继承权,而不是遗产所有权,继承人只有在遗产分割后才能取得遗产所有权。我国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明显属于第三种观点。

第八,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遗产物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据此,有观点认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实质上放弃的是遗产所有权,《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该规定存在矛盾。这里大家要注意,《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规定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前提是继承人接受继承,无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什么时间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权,都将溯及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九,在《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的法条规定中,分别使用了“遗产处理”和“遗产分割”的表述,在理解上,遗产分割是遗产处理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上,在不宜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的情形下,放弃继承也应当在对遗产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之前作出。

第十,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尽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尚未取得遗产所有权,但不能理解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这个期间遗产处于无主的状态。尽管这个期间,因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遗产的原所有权主体已经消灭,而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的新所有权主体尚未产生,但是遗产在这个期间并非出于无权利主体的状态,继承人作为继承权主体即为这个期间遗产的权利主体,继承人基于继承权有权占有遗产,并于遗产分割之后转化为遗产的新所有权人,成为遗产的新所有权主体。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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