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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有效吗?

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有效吗?这要看是在什么场合下表示放弃继承,如果是在法院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这种放弃继承的方式是有效的,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4条规定的内容。

首先,如果不是在法院的诉讼中,而是在其他场合表示放弃继承的,那么就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就是提醒当事人谨慎行事,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因为书面形式很容易复制和留存。

其次,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会给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而且放弃继承有对世的效力,所以应当以具有公信力的方式为之,一般的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既缺乏形式上的公示性,又难以举证证明。另外,放弃继承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以默示方式作出。

第三,所谓的“诉讼中”,不仅包括继承纠纷诉讼,而且包括其他类型纠纷诉讼。如果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在参与的其他类型纠纷诉讼中,以口头方式向法院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制作了笔录并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有效。

第四,在继承纠纷诉讼中,如果有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其在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时,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该继承人签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不表态的也是视为接受继承。法院对于继承人的意见应当如实在笔录中进行记载,不能人为夸大、缩小和断章取义。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附加了条件或者期限,或者属于部分放弃继承权,又或者是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法院也应当如实记载该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

第五,笔录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诉讼文书,是很重要的诉讼材料,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诉讼情况所作的记录,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作用。法庭笔录是对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庭审活动的如实记载,它将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记录下来,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文字资料。法庭笔录的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全面,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阅读,核对记录的内容,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

第六,放弃继承的人应当在笔录上亲笔签名,这是其意志行为和人格行为的痕迹,签名后的笔录具有确认放弃继承权确实是其真实意思的效力,同时也具有防止伪造的作用。签名必须是签署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正式姓名,一般不能是艺名、笔名、网名或者小名。如果放弃继承的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签名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其通过按指印或者盖章的方式替代签名,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进行确认。拒绝签名盖章的,法院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情况附卷。

总之,《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对放弃继承的方式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也就是,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只有在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口头形式放弃继承,但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确认,这样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继承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家庭成员关系的和谐。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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